名間鄉民代表會成立於民國35年2月1日,為本鄉最高民意機關,由鄉民選出鄉民代表11人,設置主席一人、副主席一人,由代表互選之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
本會行政單位編制秘書一人,組員二人、技工一人及工友一人,處理代表會日常事務。
代表職權為:
一、議決本鄉規約。
二、議決本鄉預算。
三、議決本鄉臨時稅課。
四、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。
六、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。
七、審議本鄉決算報告。
八、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。
九、接受人民請願。
十、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、規章賦予之職權。
代表會會期:本會會議,除每屆成立大會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召開,每次會期十二天;每年得召開五次臨時會,每次不得超過三天,合計不得超過十五天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