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投縣名間鄉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修正部分條文(核定本)
第六條
本會置主席、副主席各一人,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。但就職未滿一年者,不得罷免。
第九條
主席、副主席之選舉票、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無效:
一、選舉票圈選二人以上者,或罷免票圈選同意罷免及不同意罷免。
二、不用本會製發之選舉票、罷免票。
三、選舉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,或罷免票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。
四、圈後加以塗改。
五、將選舉票、罷免票撕破或污染,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或所圈選為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。
六、不加圈完全空白。
七、不用本會製備之圈選工具。
八、選舉票之選舉人或罷免票之罷免人未記名。
前項無效票之認定,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場為之;認定有爭議時由全體監察員表決之。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,該選舉票、罷免票應為有效。
第十四條
主席、副主席辭職、去職、死亡或被罷免,應即報縣政府備查,並函知鄉公所。
主席、副主席出缺時,由本會議決補選之。主席、副主席同時出缺時,由縣政府指定代表一人暫行主席職務,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,分別補選之。主席辭職、去職或被罷免,應辦理移交,未辦理移交或死亡者,由副主席代辦移交。主席、副主席同時出缺時,由秘書代辦移交。
第十六條
本會會議,除每屆成立大會外,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,應於每年五月、十一月由主席召集之,主席未依法召集時,由副主席召集之;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,由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。本會臨時會之召集,依前項規定辦理。
第十九條
本會非有代表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,不得開議。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代表過半數或達法令特別規定數額之同意為通過,未過半數或未達法令特別規定數額之同意為否決。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,或有特別規定數額而差一票即通過時,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,或不參加使其否決。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,不因出席代表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。
第二十七條
本會置人事管理員及會計員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會計事項,會計員由本會遴選適當人員,報由權責主計機關派兼。
